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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王*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源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设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源分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东丽区金钟街赤欢路以南、杨北路以东欢坨村的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7.30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合法所有者;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2.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5.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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