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源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源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