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源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东丽区新立街津塘公路以北、京山铁路以南,新立街小东庄村的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0.7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合法所有者;2、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另查明,涉案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被拆除,被执行人目前也并未对该块土地继续使用,该事实亦经申请执行人核实并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现在已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丽国土罚字(2015)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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