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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唐山新**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限公司诉被告唐山新**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树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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