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编号为3××××××3/9××××××3号、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票面金额为4万元、出票人为天津易**限公司、收款人为高碑店市高碑店远通达橡塑制品厂、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天**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