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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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