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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贾**及委托代理人马**、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结婚,由于双方感情不和没有信任感,被告没有责任感谎话太多,猜疑心重,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结婚三十年了,我一直非常老实。我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矛盾。从今年11月20几号开始原告从我们租房子的地方搬出。现在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0月底,原、被告因矛盾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存有疑心且对家庭不负责任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则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请求原告原谅。本案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当庭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并当庭向原告鞠躬承认错误,本院认为被告现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改正,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不再执意离婚,亦希望被告在承认错误后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同时双方婚生子结婚不久,原、被告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亦利于其婚生子婚后的家庭生活。另,原告主张离婚事由并不充分,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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