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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成员内部矛盾问题,被告尚不具备履行法定职责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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