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成员内部矛盾问题,被告尚不具备履行法定职责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天津市分行与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达医院与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光**限公司天津保税支行与林**、林慈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海天**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交一航**有限公司与启东丰**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董**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一×与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