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欣**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天津欣**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欣**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欣**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