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张**、周**、太平**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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