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光明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日受理,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崔**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上诉人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