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鉴定费21000元,共计21040元,由原告天津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城**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王**与天津龙**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张**、天津港**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日**有限公司与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陈**、华泰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欣**询有限公司与天津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欣**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光明与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天津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陈*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