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三初字第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中,向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山东**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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