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异议人冯*在本院依申请执行蒋大庆与天津**大酒楼、冯*物权纠纷一案中,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冯*于2016年3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冯*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冯*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