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陈**与被告刘**、金融街(天津**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25日原告以庭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已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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