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