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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等与张**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董*、张**负担(已交纳三十五元,余款三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董*、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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