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诈骗罪、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林*自称是天津**交警大队正式民警,以可以帮助贾*在汉沽买房子办理蓝印户口(一段时间后可以转为正式天津市户口)为由,制作虚假购房手续,骗取贾*现金532000元。

二、2014年4月,被告人林*以将其姐夫的小平米房子卖给贾*为由,制作虚假购房手续,骗取贾*现金24万元。

三、2014年6月,被告人林*以购买商铺为由骗取贾*现金50万元,所得钱财未购买商铺。

四、2014年7月,被告人林*以自己购买拆迁土地需要借钱为由骗取贾*现金70万元,所得钱财未购买拆迁土地。

五、2014年7月,被告人林*以帮助贾*购买拆迁土地让其赚钱为由,制作虚假土地转让合同书,骗取贾*现金30万元。

六、2013年4月,被告人林*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假称自己未婚,和杨*举行结婚仪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期间,林*以结婚、购房、买车等名义,骗取杨*及其母亲贾*甲现金93.18万元及金项链一条。

针对上述事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以诈骗罪、重婚罪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重婚罪无异议;辩称,我不认可起诉书对我的诈骗指控,我是借款。

被告人林*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重婚罪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诈骗贾*3203800元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以可以帮助贾*在汉沽买房办理蓝印户口(一段时间后可以转为正式天津市户口)为由,制作虚假的售房人兰*的位于天津市汉沽区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房卖给被害人贾*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此房屋所有权人是王*,被告人林*骗取贾*人民币532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陈述,2014年农历一月,林*带着杨*和他们的孩子来藁城,当时谈到我儿子以后考大学,林*说如果在汉沽买房子就能办蓝印户口,等一段时期后就能自动转为正式天津市户口,转户口时户主可以附带一个别的户口一起转到天津市,天津市本地户口的人考本地大学有优惠。之后几天我和家人商量从天**汉沽买套房子,以后我儿子考天津的大学时分数有优惠。后来我和丈夫田*、林*还有杨*一起去了天津市,林*带着我们在天**汉沽那看了几套房,经我们家人商量,决定买其中一套位于天**汉沽区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室的房子,看这套房子时林*拿着钥匙,说这个房主他认识,现在要出国所以卖房,而且房子现在没有房本,等五年后才能办理房本,现在买就是买卖双方签一个合同。我们决定买房后,林*按房的平米数算了算,说是价值521600元,还说让先交10万元的定金,当时我们在天津市没带那么多钱,我就给我朋友刘*打电话,让他借给我10万元钱,林*给了我一个他的银行卡号让我把钱打到他的卡内,我把林*的卡号给了刘*,刘*帮我往林*的卡号内转了10万元钱。期间我提出见一见房主,和房主商量一下买房的事,林*说房主正在办理出国手续没时间,让我给他写一个委托书,委托他来帮我办理买房的事,他帮我办理我和我儿子户口转到天津的事,到时我儿子转学的事他也给办了,我考虑我还得回去上班,距离天津又很远,在天津我也不熟悉,我和林*又是亲戚,比较相信他,就给他写了个委托书,委托他帮我办理买这套房的事。我和我丈夫从天津市回来后,我们就开始准备剩下的钱。2014年3月9日,我让刘*又给林*的账号内转了10万元钱,当天我还让我朋友田*甲给林*的账号内转了一次4万元、一次1万元,3月9日一共给林*转了15万元。2014年3月17日,我让朋友张*给林*的账号内转了20万元。2014年3月21日,我让朋友李*给林*的账号内转了剩下的71600元,我一共给林*转了521600元,都是我向朋友借的。之后我给林*打了几次电话,林*说正在帮我办,还说没问题。过了一个月左右,林*和杨*回到藁城我姐姐家,我去我姐姐家见到他们后,杨*给我说,之前林*给我们少算了我们买的房子平米数,重新核算后发现应该再交10400元,杨*给我说的时候林*就在旁边,我又回家取钱给了杨*10400元钱。我买房一共给了林*532000元。之后我给林*打电话催促林*赶紧给我办理买房的事,林*给我说办好了,已经和房主签了合同。2014年8月,我想着房子买了,林*给我说我和我儿子的蓝印户口也办理好了,我们家人就考虑让孩子转学,当时让我父母和儿子先搬到我买的这套房里住了。8月底我去天津市看他们,期间杨*把我购买房子的合同以及林*帮我办的蓝印户口手续给了我。因当时学校快开学了,我就催林*赶紧给我儿子办理在天**汉沽区上学的事,一直到了十月份,林*也没办成,后来杨*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孩子带回藁城,林*告诉她现在办不了,我又把孩子带回藁城上学。2015年1月,我通过问其他朋友,发现林*给我的购买房屋合同应该是假的,真正的购买合同和林*给我的差距特别大,我又让朋友查看了一下,发现林*给我的购买房屋合同上写明的售房人名字和身份证号不符,我问林*怎么回事,林*还是骗我合同是真的,后来我通过天津的朋友去当地公安机关问了,天**汉沽河东交警大队根本没有叫林*的正式民警,连协警也不是。2015年1月11日左右,我在林*家里见到他,林*承认他骗了我,我给他的钱没有给我买房,他骗我的钱都用于赌博。林*给我的房屋购买合同中的售房人叫兰*。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2月左右,我和贾*聊天时,贾*说到他儿子以后上大学的问题,那时我缺钱,想骗贾*点钱。我说让贾*去天津市汉沽区买房,买房后把贾*和她儿子的户口都转到天津市,这样她儿子考天津市的大学需要的分数会低很多。贾*和家人商定后去天津市看房,我和贾*一起去了天津市后,我联系了两个房屋中介公司,从房屋中介公司找了几个想出租的房子并把钥匙要过来,我说自己去看房,我拿着几个房子的钥匙就走了。我拿着这几个房子的钥匙带着贾*去看房,骗她说这些房子都是向外出售的。当时看房的有我和贾*、田*、杨*,看完这几套房子后,贾*和田*商量,决定买其中一套位于天**海新区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号的房子。我骗贾*说这套房子是我一个朋友的,这个朋友欠我的钱已经把这套房子抵押给我,你如果想要这套房子我可以卖给你,贾*他们同意。后我就找到房屋中介公司,在房屋中介公司和那套房子的房主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我租下那套房子,并问了房子的大概情况,知道这套房子所在的楼房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后我骗贾*说这套房子现在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得等到第二年的七月份才能统一办理。我问了房屋的市场价,决定房子以51万元左右的价钱卖给贾*,而且说需要先交10万元定金,贾*当时在天津市,就让她在藁城的朋友给我打了10万元钱。我对贾*说可以帮她办理买房屋的手续后,我会把她和她儿子的蓝印户口也办好,还会帮她办理她儿子转学到天津市的手续,这样她就可以回藁城上班,贾*相信我,就同意了,我还说让她给我写一个委托书,委托我帮她办理买房的事,也没签委托书。贾*回藁城后的一个月内分几次把剩下的41万元左右通过转账给了我。后来我说当时房子的平米数算少了,给贾*要了一万元左右。过了段时间,贾*总是问我买房的手续办好了吗,因为那套房子不是别人抵押给我的,我也没找房主买房子,我就一直骗她说正办着,她总是追问我,我就骗她说办好了,已经和房主签了合同。之后贾*给我要合同,我在天**海新区百货大楼附近的路边找了个刻章的摊位,我让摊主给我做一个买卖房屋的协议,把大概样式告诉了摊主,并告诉他在购房人处写上贾*的名字,贾*的身份证号我也告诉他,将那套贾*想买的房子的具体地址和大概情况也说了,让他帮我刻一个我们当地房管局的公章,在协议最后盖上房管局的公章,我给摊主50元钱就走了。两天后我找到那个摊主,摊主把制作好的协议给了我,我就把这个假协议给了贾*。后来贾*催我办理蓝印户口,我就又找那个刻章的摊主,让他给我做一个申请蓝印户口的申请表,并说了申请人贾*和她儿子田*乙的基本情况,摊主给我做好两份,一份是田*乙的基本信息,下边盖了一个民警的章,另一份写着是蓝印户口的申请表,下面盖了一个汉沽人口办事处的公章,这两个章都是摊主自己私刻的,我拿着这两张纸让贾*和田*乙签了字,还给贾*要了大概一万多元钱,骗她说是办理户口需要的钱,但是我一直没有给他们办理这些事,我也办不了,后来就把这两张假造的纸给了贾*。我骗贾*的钱都赌博输了。

3、王*证言,天津市汉沽区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房是我的房子,是开发商占了我原来的房后给我的回迁房,我是房主。我将房子租给我们天津市的一个小伙子,我记不得叫什么,签了租房合同,我没有将房子买卖和转让,我没有房屋所有权证。

4、刘*证言,2014年2月26日,我朋友贾*给我打电话说她想在天津市买房,当时她在天津,向我借10万元钱交订金,给了我一个银行卡号,2月27日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卡转账到账户名是林*的工商银行账户内10万元。3月9日,贾*给我说她买房子的钱不够,想再借10万元,还说打到之前的账户上,我又给那个卡号转了10万元,这是贾*借我的钱。我认识林*,林*是贾*甲的女婿。

5、田*甲证言,2014年3月初,我同事贾*对我说她想通过她外甥女婿在天津市买房,向我借5万元钱,2014年3月9日早上,贾*说用钱,把一个账号给了我,我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到户名是林*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第一次是4万元,第二次是1万元,我不认识林*,后来听说被她的外甥女婿骗了,到现在一直没有还我钱。

6、张*证言,2014年3月,我同事贾*对我说她想通过她外甥女婿在天津市买房,向我借钱,2014年3月17日,我用自己的银行卡向贾*给我的银行卡号(账户名是林*)内转了20万元,我不认识林*,我和林*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贾*说林*是她的外甥女婿,是贾*让我转的帐,后来听说贾*被她的外甥女婿骗了,到现在也没有还钱。

7、李*证言,2014年3月,我同事贾*对我说她想通过她外甥女婿在天津市买房,向我借7万元钱,2014年3月21日,贾*说用钱,我们两个一起把7万元存到我的信用社银行卡内,当时她还拿出1600元存到了我的银行卡内,说把1600元也转过去,然后把一个账号给了我,我通过网银将71600元转到那个工商银行账户内(账户名是林*),我不认识林*,贾*说林*是她的外甥女婿,后来听说被她的外甥女婿骗了。

8、杨*证言,2014年2月份左右,我和林*回到藁城,我们和家人聊天时说到我姨姨贾*家孩子以后考大学的事,林*提议说可以在天津买房子,把孩子的户口转到天津,以后考天津市的大学有照顾。后来我姨姨和家人商量后,和我们一起去了天津,林*帮忙找了几套房子,他拿着钥匙带着我和我姨姨他们一起去看的,我姨姨决定买选中的其中一套房子。我姨姨在藁城有工作走不开,林*说他帮我姨姨办理买房的事和办理蓝印户口以及孩子入学的事,让我姨姨给他写一份委托书,我姨姨信任他,给他写了一份委托书让他帮忙办理买房的事。2014年3月,我姨姨把钱打到林*的银行卡内,好像是52万元,后来林*说平米数算错了,我姨姨又给了他一万元现金。

9、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售房人兰*将天津市汉沽区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房卖给购房人贾*。

10、天津**申请表,本人贾*于2014年4月26日迁入天**海新区汉沽朝阳二期23号楼1单元1504号,符合天**印户口申请政策。

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确认书,证明:林*于2014年2月21日租赁王*的天津市汉沽区朝阳二期23号楼1门1504房。

12、转款凭证:⑴、田*甲于2014年3月9日从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4万元、1万元;⑵、张*于2014年3月17日从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岗上信用社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20万元;⑶、李*于2014年3月21日从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村信用社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71600元;⑷、刘*于2014年2月27日从工商银行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10万元;⑸、刘*于2014年3月9日从工商银行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10万元。

二、2014年4月,被告人林*以将其姐夫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号房(房屋权利人程*)卖给贾*为由,制作虚假的房产买卖协议,骗取贾*人民币24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陈述,我给了林*532000元钱后,过了没多久,林*又说他姐夫的一套小平米的房子要卖,劝我说买了这个房子后住到天津照顾我儿子,还说这房子以后可能拆迁,我可以得到拆迁补偿。后来我去他说的那个房子看了看,位置是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房,我和家人商量后就同意了,2014年4月22日,我又给他的那个银行卡内转了24万多元,过了段时间,林*给了我一份房产买卖协议,房产买卖协议上写的卖方叫程*,建筑面积是40.3平方米,买方是我丈夫田*。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上半年,我姐姐林*甲在我这放了一把她婆婆程*的房钥匙,我欠别人的钱还不上,别人总是找我,我想骗贾*点钱。我联系贾*说我姐姐林*甲有一套房让我帮她卖,我问贾*要不要,还骗贾*说这房子以后可能要拆迁,到时可以得到新房或者拆迁款。后来贾*来到天津市,我带她去房子那看了看,贾*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买这个房子。贾*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工商银行卡内转了25万元左右,同时商定由我帮她办理买房手续,购房人写她丈夫田*的名字。我又找了那个刻章的摊主,让他给我做一份买卖房屋的正式协议,还告诉他房主程*以及田*的情况,把房屋的位置等信息也说了,给了那个摊主300元费用。过了几天,我找那个摊主拿了做好的协议,把协议给了贾*。骗贾*的钱,我当时用来还账一部分,其他的钱我自己吃喝花了。程*的房子不出售,我为骗贾*的钱才这么说的。

3、杨*证言,林*说让我姨姨把之前看的那套小平米的房子买了,说那套小房子以后要拆迁,到时能得到拆迁补偿,以后也能住在天津照顾她家孩子。我姨姨和家人商量后决定买房子,给林*打了24万元。

4、赵*证言,我是程*的儿子。2013年8月,林*找我妻子林*甲借天**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号房子的钥匙,他说自己借住几天,之后小舅子一直没有把钥匙还回来。2015年2月,我小舅子被抓后,我和妻子才知道他用我母亲程*名下的天**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号房子骗人钱。

5、林*甲证言,林*是我亲弟弟,程*是我婆婆,程*名下住房在滨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2门305号,有30多平米。2013年6、7月份,林*经常工作到深夜才回家,有一天他找我要房子钥匙,让我把钥匙给他,他在那睡个觉,没别的事,我当时想房子空着没人住,就把钥匙给了他。我没对林*说过该房屋出售。

6、天**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产登记,证明: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号的房屋权利人是程*。

7、田*于2014年4月22日从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林**银行卡内24万元票据。

8、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人程*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七星里48号楼305号房以241542元价格卖给田*,该协议田*的签名时间2014年5月28日。

三、2014年6月,被告人林*以自己在天津市购买商铺钱不够为由骗取贾*人民币50万元,所得钱财未购买商铺。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陈述,2014年5月,林*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他凑点钱,他想在天津买个临街的店铺,钱不够,还差50万元。我想着他之前帮了我这么多,想帮他一次。我就找朋友借钱,凑了50万元钱。2014年6月10日我给林*的那张银行卡打了50万元,是分四次打过去的。当时还约定2014年8月9日之前把钱还给我。用我朋友家人(账户名是贾*)的民**行账户转到林*的那个工商银行卡(户名是林*)50万元。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5月份左右,我手里缺钱,想从贾*手里骗点钱。我给贾*打电话说我想买一个商铺,现在我钱不够,想从贾*那借点钱,贾*同意,到了6月,贾*凑够50万元,分几次将50万元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内,并约定一个月内还钱。我拿到钱后用来赌博输了一部分,借给朋友一些,剩下的我自己花了,一直没有还给贾*钱。

3、贾*证言,2014年6月9日,我姨姨高*给我打电话,说她同事贾*的外甥女婿买商铺需要钱,向她借50万元,因为她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想让我借钱给她,还说用两个月就还,我同意了。2014年6月10日,我姨姨给了我一个账户名是林*的工商银行卡号,说这个银行卡号是她同事贾*的外甥女婿的,当天我通过网银分四次将钱转到这个卡号内,一次1万元、两次10万元、一次29万元,一共50万元。我不认识林*,和林*没有任何关系。

4、贾*于2014年6月10日从中**银行分4次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名是林*)1万元、10万元、29万元、10万元的支付业务回单。

5、杨*证言,2014年5月份,林*说他想借钱把之前买店铺的贷款还上,说想给我姨姨打电话借点,后来他给我姨姨打电话,他们具体怎么说的我没问,我姨姨给林*的卡内打了50万元,他把钱干什么了我也不清楚。

四、2014年7月,被告人林*以自己购买拆迁土地为由向贾*借钱,骗取贾*人民币70万元,所得钱财未购买拆迁土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陈述,2014年6月底左右,林*说他和他们交警队的队长听说一个村要拆迁的消息,他想提前买土地到拆迁时挣钱,让我帮他凑70万元钱,我找朋友借了70万元。2014年7月7日,我给林*的银行卡内一次转了70万元,并说好7月31日还我钱。转70万元用的是我朋友张*的账户,是农村信用社的卡。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6月份左右,我之前骗贾*的50万元用完了,手里没钱,想从贾*手里再骗点钱。我给贾*打电话说之前买店铺的钱还是不够,我还想和朋友再做点别的生意,让贾*再借给我70万元,贾*说帮我凑凑。6月底左右,贾*把70万元打到我的工商银行卡内,并约定7月10日还钱。我拿到钱后用来赌博输了一大部分,剩下的我自己花了,到期后一直没有还给贾*钱。

3、杨*证言,2014年6月左右,林*说他和他们交警队的队长得到消息,有个村要拆迁,他想在那个村买个猪场,拆迁时能得到更多的补偿,给我姨姨打电话借钱,我姨姨给林*打了70万元,林*说钱用来买猪场,我不是很清楚。

4、张*证言,2014年7月初,我姐姐张*给我打电话说,她一个同事贾*向她借70万钱,还说到月底就还钱,她没有那么多钱,让我先借给对方,我就同意了。2014年7月7日,我姐姐给了我一个工商银行卡号(账户名是林*),说这个卡号是贾*给她的,让我把70万元转到这个卡号内,我当天用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名张*)将70万元转到了那个银行卡号内,后来贾*一直没有还钱。我不认识林*,

5、张*于2014年7月7日从藁**联社转入林**银行卡内70万元电汇凭证。

五、2014年7月,被告人林*以帮助贾*购买以后拆迁的高庄乡东庄坨村土地让其赚钱为由,制作虚假土地转让合同书,骗取贾*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贾*陈述,我给林*70万元后,林*说他帮我在那个要拆迁的村买块地,让我挣点钱。经我们家人商定,由我出30万元,如果钱不够,林*说他帮我出剩下的钱。我先凑了26万元,2014年7月19日我分两次给林*的卡内转了5万元,7月20日我一次给林*的卡内转了21万元,林*来藁城时我又给了他4万元现金。后**让我在购买土地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上签字,说和对方已经说好,因为我上班没过去,我让在天津的我姐姐贾*甲签的字。后来林*把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给了我,一份写的卖方是高庄乡东庄坨村的张*甲,土地位置是东庄坨村至芦汉公路西侧,东至津塘高速东庄坨开发区东2号;转让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转让价为41万元。另一份写的卖方是高庄乡东庄坨村朗其生,土地位置在东庄坨村至芦汉公路西侧,东至津塘高速东庄坨开发区东7号;转让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转让价为30万元。但是合同书上钱数不对,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后来得知,我给他的钱他没有买房,也没有买临街店铺和土地。转26万元用的我自己的账户,其中5万元是农村信用社卡,另外21万元是我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名是我本人。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打听到天**海新区杨家泊镇一个村子有人卖猪场,猪场占的地方不小,到时要把土地使用权也卖了。我想以这个名义从贾*手里骗点钱花,我给杨*说贾*帮了咱们这么多忙,还借给我这么多钱,咱们也让她挣个钱,我得到消息说有地方以后要拆迁,现在赶紧花钱买了,拆迁后补偿款能挣很多。之后我带着杨*去那个猪场看了看,具体是哪个村的我也不知道,回来后我让杨*给贾*打电话说了这事,当时我骗他们说我还看过那个村另外一块地,让贾*他们一起买了,以后拆迁时多挣点钱,贾*他们同意。最后经过我们商量,决定由贾*出30万元,剩下的钱由杨*的母亲贾*甲出,如果贾*甲没钱就由我拿出这钱。当时贾*甲在天津市住着,说合同由贾*甲签字。后来贾*甲说没钱,我就说我出剩下的钱,贾*凑了25万元,我骗她说我帮她出剩下的那5万元,贾*把25万元给我打了过来。我就找那个刻章的摊主做了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当时我也不知道那个猪场在哪个村,只知道在杨家泊镇,我就让摊主随便写个杨家泊镇的村名。做好后的合同书下边没有买卖双方签字,也没盖章,我拿着两张合同书让贾*甲在买方处先签字后,把合同书给了摊主让他帮我把卖方和应该盖章的地方弄好,合同书上卖方签字和村委会的章都是那个摊主伪造的,后来我把这两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书给了贾*。我骗贾*的钱,我赌博输了一些,一部分还了以前欠别人的钱,剩下的我自己花了。杨*不知道我骗钱的事,骗贾*的同时也骗着杨*,她以为我是买土地用的。

3、杨*证言,2014年6月左右,林*说想帮我姨姨在那个村找个地方买下,让姨姨以后也挣点钱。我和林*就给我姨姨打电话说了这事,我姨姨和家人商量后决定出30万元,给林*打了20多万元,后来去天津给了林*几万元现金,一共是30万元。后来林*给了我姨姨两份土地转让合同书,签合同书时因为我姨姨没在天津,就让我母亲贾**代签的字。

4、贾*甲证言,林*从我妹妹贾*手里拿钱来,说给我妹妹买房子、买店铺和猪场,让我代替我妹妹贾*在买猪场的协议上签字,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当时感觉他和我女儿已经结婚,应该不会骗我,我没看内容就签了字。

5、张**,我是天津市滨**庄坨村人,现在是东**委会的书记。东庄坨村属于杨家泊镇,我们这里没有高庄乡的名称。东庄坨村没有叫张**的,也没有叫朗**的。东庄坨村没有与芦汉公路交接,芦汉公路距我们村界还很远。

6、土地转让合同书二份:

⑴、该宗土地位置在东庄坨村至芦汉公路西侧,东至津塘高速东庄坨开发区东2号;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转让价41万元,转让面积约1500平方米;自留地出让方:张*甲,受让方:贾**;东庄**员会(盖章),2014年7月8日。

⑵、该宗土地位置在东庄坨村至芦汉公路西侧,东至津塘高速东庄坨开发区东7号;土地转让方式:永久性;转让价30万元,转让面积约1200平方米;自留地出让方:朗其生,受让方:贾**;东庄**员会(盖章),2014年7月8日。

7、贾*于2014年7月19日从藁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2万元、3万元凭证;贾*于2014年7月20日从工商银行转入林*的工商银行卡内21万元凭证。

六、2013年4月份,被告人林*在其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假称自己未婚,和杨*举行结婚仪式,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儿。期间,林*以给贾**在天津市购房为由,骗取贾**人民币28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杨*陈述,2012年8月,我在网上认识林*,他自称是天津市**警大队的正式民警,林*说他没有结婚,也没有对象,我们才开始谈的对象。2012年底,林*让我把我在石家庄的房子卖了,以后到天津市买个大点的房子,到时接我父母一起过去住,我同意了,后来我们两个就找了个买家,将我位于石家庄新华区南二环附近的房子卖了30万元左右,钱放在我的工商银行卡内,我的银行卡林*拿着。2013年初,我和林*准备结婚,林*的父母到石家庄和我父母一起吃了顿饭,我母亲花5700元钱给他买了个黄金项链,林*的父母给了我1万元钱,我们两个就算是订婚,当时我们两个已经在天津市同居,我们两个的钱都在林*手里,这些订婚的钱林*又给我要了。2013年4月21日,我和林*在天津市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就在天津市**景名苑小区的一个房子内以夫妻名义一直生活在一起,林*说这房子是他父亲的,2015年1月知道他骗我们才分开,共同生活将近两年时间。结婚前,林*和我说等举行婚礼之后再领结婚证,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同意了。林*说天津的习俗是女方在结婚时要腰缠8800元,改口费要10000元,这些钱由我母亲给我拿出的,结婚后都被林*要走了。我母亲给我陪送10万元钱,结婚后没多久,林*说用钱,让我把存折内的钱取出来,我就回石家庄从工商银行把存折内的10万元钱取出来,打到林*的工商银行卡内,我也不知道他干什么用了。我怀孕期间,我母亲到天津照看我,感觉出行不方便,就说想买个二手车,林*说他能给买到,我母亲给了他50000元钱,林*说买了个银色的本田风范轿车(车牌:冀B78L08)的二手车,我母亲开着,后来才知道这辆车是他租来的,车已经被车主要走了。2013年9月份,我生了一个女儿,是我和林*的孩子。2013年10月份,林*说让他亲妈来照顾我,他亲妈就住在我们家帮我照顾孩子,半年左右之后才走的。我现在能够提供当时林*找来的自称是他亲生母亲的人的身份信息,那个女的叫岳*。

2014年初,林*说想买个店铺,以后留给孩子,但现在钱不够,他给我母亲说了,我母亲就把自己的几张信用卡给了林*让他用,林*用我母亲的信用卡一共透支了146000元,一直也没有还上钱。当时他说买了店铺,但没有让我们看过。2014年10月,他说想在天津给我母亲买套房子,让我给我母亲说想办法凑点钱,11月初,我母亲向亲戚贾**借了8万元,贾**直接把钱打到林*的银行卡内。第二天又向另一个亲戚刘*借了20万元,把钱打到我的一个银行卡内,具体哪个银行卡我记不清,我当时就把银行卡给了林*,林*一直也没有给我母亲买房子。2014年底,当时我母亲和我们一起在天津住着,我母亲的建设银行卡内少了27000元钱,林*承认他趁我们不在,拿了我母亲的银行卡取的钱。

林*承认他一直骗我们,他在天津已经结婚,有孩子,也没有离婚,和我结婚时到场的父母和亲戚都是他花钱雇佣的人,他所说的照顾我的亲妈也是花钱雇佣来的。他也不是警察,他和他姐夫买工厂是假的,他买商铺是假的,买猪场是假的,给我姨姨的合同和手续是伪造的,给我姨姨孩子办理蓝印户口和入学手续是假的,所有他从我和我姨姨手里骗来的钱都用来赌博或者挥霍,买工厂或者商铺什么的都是用来骗我们的理由。

2、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我对杨*说我在天**海新区的交警队上班,是临时工,以后想办法转成正式的,但是杨*告诉贾*他们说我是正式民警,贾*他们也一直认为我是正式民警。因为我和杨*谈对象,杨*这么说是为了让她的家人认为我有正式工作,得到她家人的认可。我没有工作,我妻子叫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我和张**有一个女儿。2013年4月我和杨*在天津市**光酒店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办结婚证,婚礼上我这方的父母都是我花钱雇来的,2013年8月,我和杨*的女儿出生。我不知道杨*是否将她石家庄的房子卖掉。我骗过杨*40多万元现金,其中20万是向杨*亲戚借的,另外20多万从信用卡透支的,其中十几万已经还了。

3、贾**陈述,2012年底,我女儿杨*给我说她谈了个在天津市公安局上班的男朋友叫林*。后**来藁城,他说在交警队上班,是正式的警察,还说他父亲是天津市铁路上的一个领导,他母亲退休,现在开办了一个月嫂培训班,感觉他家条件挺不错,也就同意他们谈对象。2013年他们开始谈结婚的事,后来林*的父母来到石家庄,我给林*买了一个5700元钱的黄金项链,对方给了杨*1万元钱,这样就算是订婚了。后来杨*给我说订婚的钱都让林*拿走了。4月21日,他们两个在天津市汉沽区的一个酒店举行婚礼,结婚前林*说他们那边结婚时都是女方在腰上缠8800元,改口费要10000元,我把钱给了他们,结婚时我还陪送了10万元,存在我女儿杨*名下的存折内。结婚后没多久,杨*说这些钱都让林*拿了。结婚后,他们两个在天津市**景名苑小区一个房内住,林*说这房子是他父亲给他买的。我偶尔去天津看他们去,当时和他们说话时说到没有车挺不方便,他们两个就说给我买个二手车,林*说他有认识的人卖二手车,我给了林*5万元钱现金,后来林*开回一个银白色本田牌风范轿车(车牌号:冀B78L08),说这车是他买的。我家位于石家庄的杨*名下的房子,是我女儿杨*花41万元买的,杨*给我说他和林*把石家庄的房子卖了30万元,杨*说林*让卖的,林*说卖了这个房子以后买个大点的房子,一直没买成,钱都让林*拿走了。2013年9月,杨*生了孩子,我花5000元左右给孩子买了个黄金锁给他们,后来找不到了,林*说他拿走戴着,杨*生了孩子后,他说让他亲生母亲过来照顾杨*,还说结婚时去的那个是后妈。后来了个中年妇女,说是林*的亲生母亲,住在杨*他们家照顾杨*半年左右才走的。2014年初,杨*给我打电话说林*想买个店铺,钱不够,后来我就把我的四张信用卡给了他们,我的四张信用卡一共能透支146000元,还把我妹妹贾*的信用卡也给了他们,让他们先透支钱买。2014年10月,林*说他给我在天津买房,他的钱在他姐夫那,他说让我给他点钱,我就向亲戚贾**借了8万元,我把林*的卡号给了他,2014年11月2日他直接把8万元给林*的卡号内打了过去。我向另一个亲戚刘*借了20万元,2014年11月3日刘*将钱打到杨*的卡内,杨*把卡给了林*,后听杨*说这些钱都让林*拿走了,一直也没给我买房子。2014年底,我当时在天津和我女儿杨*一起住着,有一天林*偷走我的银行卡支取27000元钱。

2015年初,才知道林*把我们骗了,和我女儿杨*结婚是假的,结婚时他父母和亲戚都是花钱请来的假的,之前给我要的钱还有从我女儿杨*手里拿走的钱都赌博或者挥霍,还把我妹妹贾*骗了,他说的帮助买房或者其他的都是骗我们的。林*骗了我和杨*大概是103万元左右。

4、贾*证言,2013年4月,我姐姐贾*甲的女儿杨*和林*结婚时,我们家人都去来,在天津市举行了婚礼,当时林*的父母都在场,结婚后杨*就留在天津市和林*一起居住。林*自称在天津**交警大队上班,是正式民警。

5、林*乙证言,我是林*父亲,林*没有正式工作,不清楚他的收入,我平时在外地打散工。林*3年前跟妻子张**协议离婚,我不认识杨*,不知道她和林*什么关系,不知道他们举行婚礼的事。

6、于某证言,我是林*母亲,与林*乙证言一致。

7、岳*证言,我和林*、杨*是雇佣关系,他雇我做月嫂。我不是他的亲生母亲。林*让我以他母亲的身份帮忙带孩子。2013年冬,林*通过天津市**宝中介联系到我,他说他父母离婚,母亲在韩国,父亲在天津找不到了,本来他母亲应该今天回来,结果没回来,当天比较着急想让我扮他母亲对付一下他的妻子杨*,我听他说的挺可怜,所以答应了。雇佣费一个月4000元人民币。在林*家中帮他们带了四五个月的孩子,是天津**景名苑2号楼,听林*说是天津**警支队上班。杨*是石家庄人,其他情况我不清楚。

8、刘*证言,2014年11月3日,贾**给我打电话说,她女婿林*说想在天津市给她买套房子,因钱不够向我借20万元,我就同意了,当天我把钱打到她女儿杨*的银行卡内。后听说钱被杨*的丈夫林*拿走了,他没有在天津市给贾**买房,当时贾**他们开始怀疑林*骗钱,我知道后怕林*不给钱,2015年1月12日我去了天津市,和贾**他们一起给林*要钱,林*拿不出钱,就给我写了个欠条,说是2015年1月30日前还钱,但是钱一直也没还给我。

9、刘*于2014年11月3日从工商银行转入杨*工商银行卡20万元的汇款单一张。

10、欠条,本人林*欠刘*20万元整,2015年1月30日前归还。签名林*;2015年1月12日。

11、贾*甲证言,2014年10月28日左右,贾*甲说向我借8万元钱,她说林*用,2014年11月2日,我在北京的农业银行通过柜台转账,将我定期存折内的8万元转到林*的农业银行卡内,后听说林*骗了贾*甲他们,我的钱一直也没有退还给我。

12、贾*甲于2014年11月2日转入户名是林*农业银行卡内8万元的客户回单一张。

本案还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2015年1月31日,天**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侦七大队接110转警称,在天津**区汉沽丽景名苑小区2号楼1002室有人打架,接警后我局侦查员即赶赴现场处置,打架双方为林*与杨*,杨*称林*骗取其亲属贾*二百余万现金,贾*已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机关报案,林*已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日我局将林*羁押于天**海新区第二看守所。2015年2月3日,我大队依法将林*移交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

3、羁押证明,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林*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第二看守所,同年2月3日押回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

4、被告人林*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2272000元、贾*甲人民币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在没有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名孩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犯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骗取杨*、贾*甲现金93.18万元犯罪部分数额的证据不足,经查,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诈骗贾*甲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清楚,诈骗贾*甲、杨*的其他犯罪数额证据不充分,应以查明的被告人林*诈骗犯罪数额共计2552000元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林*犯诈骗罪、重婚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林*辩称,起诉书对我的诈骗指控,我不认可诈骗,我是借款。经查,被告人林*诈骗被害人贾*人民币2272000元、贾*甲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林*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林*的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诈骗贾*3203800元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林*诈骗被害人贾*、贾*甲人民币共计2552000元,对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多次诈骗、将诈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赌博,应对其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被告人林*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退赔人民币2552000元,发还被害人贾*人民币2272000元,发还被害人贾*甲人民币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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