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被告张**、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陈**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经审查,天津市津**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自2009年7月起被告张**、陈**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故本案应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