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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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