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送达申请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庞**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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