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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天津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诉被告天津市**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送达申请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庞**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庞**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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