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2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王**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因与被上诉人鑫*畅联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石**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伊**务有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庞**与天津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天津**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