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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