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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孙二×。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姻存续期间争执频繁,无共同证言。且被告经常恶意伤人,在生活中早已无法沟通交流,感情完全破裂,期间原告多次离家出走在外居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了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驳回了原告孙一×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又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同年7月撤回诉讼。现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全部财产;诉讼费及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2012)青民一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证据二、被告起诉原告离婚的民事起诉书,证明被告起诉原告的事实;证据三、银行还贷回执复印件,证明原告还房贷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本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很好,现在原告有外遇了,如果原告没有外遇,俩人之间的感情会更好,本被告给原告时间处理此事,表示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建立自由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1989年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4月6日离家在外居住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8月20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又于2013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当庭撤回了诉讼。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原、被告及女儿共同在原告父亲家居住,之后搬回天房美域兰庭18-901室居住。2014年12月本案被告曾起诉本案原告离婚,后又撤回了诉讼。原告主张,被告搬回天房美域兰庭18-901室居住,本人并未回去一直在父亲家居住至今。被告主张,因为家里的房子装修,原告才经常不回来,家里还有原告的东西,原告基本每月回家两次,与原告并没有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除原告提交的证据外还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好,且二十多年的婚姻,双方又育有一女,对此双方均应加倍珍惜,作到慎重、冷静地考虑婚姻问题。只要夫妻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沟通,提高对婚姻的责任心,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一×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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