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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淡漠,被告常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曾经的所作所为百般挑剔指责,并经常找茬闹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和精神恐吓,威胁原告的生命安全。2015年3月20日,被告为发泄不满,又找借口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部血肿,面部、颈部、胸部、眼部伤痕累累。被告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原告极度精神紧张、抑郁,不敢与原告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生活。鉴于双方感情不断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紧张的家庭气氛不但给原、被告双方带来巨大精神压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本院提交证据:照片6张、门诊病历1张,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如下:一、原告所述感情完全破裂一节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周围邻居和居委会都能证明被告对家庭负责,对孩子尽责,对妻子关爱有加。二、原告所述被告对原告及原告家人曾经的所作所为百般挑剔指责一节不属实。被告对自己和妻子父母的家庭都有很多付出,原告亲戚家中的大小事被告都跑前忙后,积极出力,平时很照顾家里。三、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一节不属实。事发当天,被告确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执,打了原告两巴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十分自责后悔,多次向原告承认错误,发了很多道歉短信,希望得到妻子的原谅。四、被告系听力二级残疾,身患肺气肿、冠脉硬化、脂肪肝等多种疾病,希望得到妻子的扶助和家庭的温暖。

原、被告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交证据:1、街道证明1张,证明被告对家庭负责;2、残疾证1张,证明被告听力二级残疾;3、诊断证明1张,证明被告患有肺气肿、冠脉硬化、脂肪肝;4、短信打印件1张,证明被告事后多次向妻子道歉;5、照片3张,证明事发后双方在一个房间居住,感情依旧;6、证书照片2张,证明被告遵纪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姓名刘**。

原、被告曾因家庭锁事发生过争执。20年前,原告还曾起诉过被告离婚,但因双方和好,原告撤诉。在今年3月20日,双方因女儿出嫁住房问题发生争执,致原告头皮受伤。事后,被告多次向原告道歉,请求原告的原谅,并在法庭上当庭再次向原告道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28年,期间难免会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性格急躁,动手打了原告,但不能因这次事件否定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因此事多次真诚地向原告道歉,足以说明被告认识到其错误所在。综上,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多年的感情基础,原告应再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亦应控制一下情绪,在双方产生争执时,尽量以缓和的口吻解决。今后,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和睦的家庭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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