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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天津金**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天津金**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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