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限公司与被告中**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后收取2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帝**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尚清岭、中国大地财**津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金**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魏**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天津科**限公司与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天津**邮电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天津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天津传**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芦玉兰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