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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兆**限公司与敬国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敬国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敬国威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敬国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敬国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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