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敬国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敬国威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敬国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敬国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徐**、翁**与河南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康**与王**、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天津**三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贸有限公司与清徐县同利鑫洗煤厂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