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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和解,被害人周某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杨**、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9时许,在民权县治安路中段民**民医院西大门内侧,被告人刘某某认出周某某就是之前殴打其妻子张某某及女儿刘**的人之后,其用拳脚将周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的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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