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原告胡**诉被告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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