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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津**限公司汉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天**限公司汉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4日,原告到被告处办理存款业务,误将款项存入男友卡中,原告欲将款项取出时,被告知卡已锁死,因男友已去世,不可能办理解锁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相关注意义务,为此导致原告资金无法取出,存在过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人民币49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银行卡复印件、存款凭条复印件、男友死亡证明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该笔存款交易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发现存入有误,其后在取回时,因累计3次输入密码有误,造成卡被冻结,我行在此过程中无过错,已告知原告可采取继承人公正的方法办理解卡取款,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4日13时许,原告到被告所属二经路支行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存款数额49900元。在被告工作人员办理完业务系统操作后,原告在存款凭条签字时,原告发现误将款项存入男友翟**卡号为62×××82的储蓄卡中(翟**于2015年6月30日去世)。原告在欲将款项取回时,因输入该卡密码累计3次有误,导致卡被冻结。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发生的银行卡存款行为,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因原告自身疏忽失误,而被告亦未尽到注意提示义务,导致存款对象错误,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因而构成重大误解。现原告要求被告返款,应视为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该合同,故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双方均有缔约过错,诉讼费可由双方均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限公司汉沽支行返还原告王**存款人民币499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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