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王**与麻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班景阁与陈*、安盛天平**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居一与首汽租**津分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天津**限公司汉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师事务所与张**、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战福江与段郡、南城县**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蓟县鑫**限公司与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蒋*、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