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