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蓟县鑫**限公司诉被告郝**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蓟县鑫**限公司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蓟县鑫**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侯**与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麻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班景阁与陈*、安盛天平**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崔**与蒋*、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异**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