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班景阁与陈*、安盛天平**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天津**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76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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