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师事务所与被告张**、张*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天津**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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