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福江诉被告段*、南城县**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侯**与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麻雪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班景阁与陈*、安盛天平**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居一与首汽租**津分公司、北京精灵时创人力**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蓟县鑫**限公司与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蒋*、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天津**政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