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蒋*、安盛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被告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崔**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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