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天津**政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天**政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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