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盛**责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责任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8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责任公司偿还原告王*欠款3000000元:被告天津**责任公司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王*支付2012年1月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另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王*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刘**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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