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鑫**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限责任公司、刘**、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于德*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于德*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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