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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高艳案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高**、高*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高**、高*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高**、高*撤回上诉,并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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