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后为54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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