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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虎诉昆明**有限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严*诉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正源和家政服务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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