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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昆明泰**限公司、童**、张**、童*、李*与被申请人周**、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昆明泰**限公司、童**、张**、童*、李*与被申请人周**、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昆明泰**限公司、童**、张**、童*、李*的委托代理人杜*、谢**,被申请人周**的委托代理人董*、张**,被申请人叶**的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昆明泰**限公司、童**、张**、童*、李*申请:1、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6号裁决书;2、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五申请人主张: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6号裁决书所依据的《债务确认协议书》是虚假的。该债务确认协议书所载截止2015年1月31日五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叶**共计人民币15379.56万元,但该欠款金额与申请人在仲裁庭提供的由叶**亲笔签字确认的证据相矛盾,且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供该欠款金额形成的原始凭证及欠款的组成,因此,该《债务确认协议书》是虚假的。二、被申请人叶**与周**的债权转让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债权转让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应为合法有效的,而本案被申请人叶**与周**间转让的15379.56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故该债权转让不成立。三、仲裁庭的裁决推理错误,仲裁庭虽认为五申请人对《债务确认协议书》的债务金额存在异议,但周**本案只要求返还其中的2000万元,而五申请人所认可的欠款本金是6365.5万元,五申请人所认可的该欠款金额超过了周**本案所主张的2000万元,所以认定周**的仲裁请求成立,仲裁庭该认定实属错误。

被申请人周**答辩:五申请人在仲裁庭审理中已认可《债务确认协议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故该《债务确认协议书》真实有效,无论仲裁庭本案裁决是否存在推理错误都不属于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仲裁庭裁决程序合法,裁决书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被申请人叶**答辩:仲裁庭裁决程序合法,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五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是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了《债务确认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予以认可并客观存在,不存在任何一方伪造该协议的情形。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属于仲裁庭审理案件中实体裁决的范畴,不因为证据出现矛盾即认定《债务确认协议书》虚假。另外,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二、三项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对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五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昆明泰**限公司、童**、张**、童*、李*请求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6)6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童**、张**、童*、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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