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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昆明**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借款5000万元给被告昆明**有限公司,借款期限自2010年6月2日至2010年9月2日止。同时,双方约定如逾期未还,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借款违约金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该违约金约定较高,原告只要求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按每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违约金。另,根据原告和被告云南**有限公司、泸西县**限责任公司、马**的约定,该三被告共同对借款5000万元、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予归还,根据前述约定,由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万元;二、第一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按每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0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第二、三、四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66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按下列约定归还原告借款5000万元:1、2011年1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2、2011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3、2011年8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

二、被告昆明**有限公司愿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147550元及律师费140000元,由于原告已预交了本案的诉讼费并支付了本案的律师费,昆明**有限公司同意在2011年5月1日前将诉讼费147550元及律师费140000元支付给原告。

三、昆明**有限公司保证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诉讼费和律师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则本协议约定的所有债权在逾期之日将提前到期,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云南德**有限公司、泸西县**限责任公司、马**为本协议约定的昆明**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各方就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全部结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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