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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开远市果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千珂以及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上诉人预交1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付千珂、上诉人开远市果酒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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