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悦**限公司与被告杨**、倪**、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明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0元,由原告昆明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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