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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云南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审被告云南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5)五法西*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张**长期在国外,并未参加本案的调解,也未向任何人签署过《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进行调解。涉案款项张**已经归还过部分本金,调解书违背张**的自愿原则,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关于没有授权他人参加调解的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现无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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