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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土壤肥料站与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通海**料站与被执行人毕德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通海**料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土壤肥料站承包款163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以上二项共计17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及本案执行费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云南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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