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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翔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1月27日、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振宁,被上诉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故本案报经批准延长审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翔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翔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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